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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遭遇批评

1998-11-25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本报记者 于静 我有话说

在中国经济界呼吁加强行业自律的大背景下,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也已生效一个多月。目前,该公约正与其他行业的自律公约一起,遭到部分专家、学者的批评。

专家、学者对各类行业自律公约的批评集中在其与法不符上,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也不例外。《价格法》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:适宜于竞争的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,极少数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。图书并不在“极少数”之列,搞行业自律价,没有法律依据。《价格法》支持和鼓励的是价格自律,即保障经营者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,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。禁止相互串通以操纵市场价格,禁止低价倾销,这才是行业价格自律的本义。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副司长韦大乐指出,“认定低价倾销应以企业个别的、先进合理的成本为标准,而不能以行业平均成本为标准,否则容易打击先进、保护落后,不利于经济和整个行业的发展。自律价应是针对企业自身价格行为,而非对外的,更不能成为处罚依据。”价格自律不仅不是出台自律性价格,正是要防止自律价变成垄断价扼杀竞争。在西方,结成价格同盟要以集团犯罪行为量刑,而我国的经营者甚至还未认识到其违法性。

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的出台在更大程度上引起了专家、学者们的广泛关注,因为他们本身也是图书消费者中的一股重要力量。站在经济学家和消费者的双重立场上,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其文教授对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保护的对象和作用提出了质疑。他认为,“实行价格保护是为避免消费者而非经营者利益受损。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必须以消费者的受益为其实现性,可行性标准。”在图书市场中,消费者收入如果不变或更低,图书价格不降反升只会引起需求总量减小,即消费者购买力的下降。消费者作为上帝并未得到益处。而且,垄断高价只会带来保护落后,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行业,减缓竞争,对于如贝塔斯曼这样的国际资本已进入中国的图书市场,无异于饮鸠止渴。价格保护能抵挡住国际竞争的大风浪吗?

“低价倾销”概念的滥用、把全行业滑坡的亏损归结为价格大战是包括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在内的各种行业自律公约的出台背景。专家们一致认为,这是经营者对市场经济常识的一种忽略,——自发性正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,自觉性是在自发性基础上形成的。

当然,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的问世,也标志着图书零售业走在了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沿,它正与中国经济界众多的产业一起经历一个转型期的痛苦过程。《图书零售商公约》在缔约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,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和经营者一起共同解决。风入松董事长王炜表示,“如果该公约误导读者和市场的话,将在适当的时候退出该公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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